河南省高校学生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高等教育助学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标准》(银发[2007]3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学生贷指在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就读的专科、本科生或研究生向学校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金及学费减免手续;在校期间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申请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支出均属于学生贷范畴。

第三条本省各高等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切实履行好教育扶贫职责和义务,积极做好各项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一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各类奖助金和学生生活费;要按规定将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学杂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要对所有符合规定的资金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二是对受助人信息资料要进行动态更新,做到真实准确无误。

三是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新入学的贫困新生建档立卡的认定与录入工作,12月底前全面开展对已入学且享受了各种奖学金、励志奖励以及生活补贴的家庭困难的非艺术类专业的大学生和非艺术类的中职学校的大学生的精准识别调查工作,1月初组织人员集中入户走访确认情况,2月份正式上报省教育厅备案,3月中旬启动相关程序,4月下旬下发到各个县区教育局,5月上旬开始陆续拨付到每个受益人手中,6月中下旬汇总数据报教育厅,7月上旬反馈给各地市教育局,8月末统计表报送厅办公室,9月起建立台账,10月开始按季度公示,11月下半月起每月10日起通过河南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12月20日之前结清上一年的利息余额。

第四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和省属高等院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学生贷款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督促其按时足额支付相应金额的费用款项并按期还款。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并在本地范围内予以推广使用。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共同配合搞好相关工作,形成合力促进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印发施行。

第七 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流程或者提高门槛条件。

第八条规定 学生贷的具体审批权限为省级主管部门。其中,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豫公办普通高校学生贷具体经办部门由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省内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其他独立学院参照上述条款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