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1、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操作规范导致职业病后(包括因工出差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自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的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未按前款规定时限提出的。
2、在合同有效期内从事接触粉尘、放射线等有毒物质和有其他危害身体健康的劳动或者在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患职业病并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病历和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级证明书者以及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者的职工或其供养亲属。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1份(外地人员提供);
(3)、《居民就业证》(无居住证的提供)原件与复印件1 份 ;
(4) 、医疗机构的原始发票及相关费用明细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如需报销的医疗费应附医院盖章后的收据)。
(5) 、医疗机构对受伤部位进行伤情检查并确诊受伤的证明材料。(由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结论单或其他医学文书)1 份 。
(6) .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含解除合同的协议书 ).
(7).受伤害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8)、伤亡人员的身份信息资料 : 如为外来务工的人员须提交用工单位的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1份 , 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外出从业登记表原件2份(其中包含姓名、性别、年龄等相关内容)。
(9) 、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还应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裁决书和交警部门的调解终结意见书原件及复印 2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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