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刑事犯罪的正常活动秩序以及社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同时该罪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1、行为对象为他人实施刑法规定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从事其他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非法行为的手段与方法(包括技术)。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教授方式向学员提供某种具体的违法犯罪方法的培训或者帮助其掌握此种方法与技巧的过程。其中,"教"是指以口头语言或者其他形式对受训人直接灌输有关内容的方法;而 "传"则是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所学到的知识加以运用并指导实践的具体过程。
3、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标准
犯此罪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2)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3)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三、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次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品种;(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指标 ( 三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数据 或者 提供搜索 ; 四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设备 或 者 其他设施 。"(四)、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 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按上述各 条 的法定刑幅度 定量确定基准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