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与地税的划分是1994年分设时确定的。当时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以及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将原属于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转至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承担;同时为解决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在机构设置及干部人事方面的不合理情况,1994年底又决定对全国实行统一规范的税务机构的体制进行了调整:一是撤销省级以下的税务局及其所属的分局建制,其人员编制原则上由所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接收安置和管理;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央垂直领导体制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完善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1996年初成立了直属机关服务中心等4个正处级单位作为总局派出机构;三是按照有利于强化职能作用的要求,1997年在各省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地方税务局并相应设立内设机构和派驻各地的工作组或联络处,以加强对基层征税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四是按照便于工作开展的原则,1998年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建立了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从纵向到横向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功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改革进程加快,1999年后各省份相继成立了自己独立的省市县三级国、地两级局,2000年又先后撤消了部分地区的县级局。目前除西藏外,其他31个省市区均已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四级政府结构体系。

一、基本概况

1、部门性质

(1)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主管本系统各项 收入的政府部门 。(2) 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 是本级 政府 的执行主体。(3) 各 地级 市 和 县 级地方政府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 行政 、 经济事务 ,依法履行 管理权限 。(4) 省 及 直 属城市 地区 设 立 了 区 ( 自治州 ) 或 专管员会 ; 乡 镇 建置 有乡 镇人民委员会;(5) 中央企业 由中编办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行该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具体管理工作由省一级的国税部门和当地的地市级以上政府共同完成。

2、组织形式

(1) 总局部署协调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意见;(2)制定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3)审批下达计划指标任务,检查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4)汇总统计各类数据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包括财务状况);(5)参与决策重大事项(6)处理来信来访等工作;(7)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8)承办其它日常政务活动。

二、主要业务

1、 组织财政收入

(1) 根据税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应征税额,计算税款缴库方式,及时解交入库。(2) 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完税凭证,做好催报查补欠款准备。((3) 按期进行汇算清理,做到帐表相符,账实核对,按规定结转损益,正确计提折旧,保证所得税计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 依法征收税费:(1)依照法定程序开立发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数量。(2)按月预收税款并按季结算缴纳